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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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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8]130号)

          当事人: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住 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567号

         

          当事人:青岛新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长城路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对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简称招商局青岛)、青岛新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岛新前湾)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方。

          合营方一:招商局青岛招商局青岛于2005年在山东省青岛市成立。主要业务为:集装箱、散杂货码头装卸及配套服务。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青岛新前湾。青岛新前湾于2009年在山东省青岛市成立。主要业务为:集装箱装卸业务、散杂货装卸业务、液体散货装卸业务、物流及港口增值服务业务、港口配套服务业务等。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09年12月18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签署合资协议,成立青岛前湾联合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岛前联),双方各持有50%股权,形成共同控制。同日,青岛前联取得营业执照。青岛前联主营集装箱码头装卸及配套服务。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交易双方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共同设立合营企业青岛前联,各持股50%,对该合营企业形成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即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项经营者集中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2009年12月18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签署合资协议设立合营企业,同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就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同时考虑到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各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我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发送的缴款通知要求,凭电子缴款码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8年4月4日